律师名字:苏娟,联系方式13961036890
执业律所: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
执业证号:13212201011801692
执业年限:15年
个人简介:苏娟律师,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。毕业于南京大学,擅长民商事处理:医疗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婚姻家庭、交通事故、债权债务等;自执业以来,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,致力于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,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,本着亲情服务,精益求精,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,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,良好的职业道德,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,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,为当事人防范,规避风险,提供多渠道,高效率,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,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。
服务地区:江苏泰州
联系地址:江苏泰兴市豪庭国际大酒店八楼
擅长领域:擅长民商事处理:医疗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婚姻家庭、交通事故、债权债务等
教育背景:南京大学法律本科
担任的职务: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
获得的荣誉:2015年被评为泰州市“十二五”期间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;
承办的“88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”一案,获2015-2016年度泰州市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件;
2017年被评为泰兴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。
重要经验总结:为当事人排忧解难,做当事人信任的律师
其他信息:主要擅长医疗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婚姻家庭纠纷等
部分成功案例展示:
案例1:
承办的“88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”一案,获2015-2016年度泰州市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件
案例2:
医疗纠纷中如何界定责任?
一、案件关键情况
原告杨阳(化名)因高处坠落导致右胫骨平台骨折、T12椎体压缩性骨折,于2021年6月起在被告某医院多次住院治疗。术后原告出现右小腿反复感染、骨髓炎等并发症,后转入某医院进行六次手术治疗。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,导致其病情加重、病程延长、医疗费用增加,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。
二、判决结果
法院经审理后判决:
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杨阳(化名)医疗费39,215.82元(按25%责任比例计算);
案件受理费、鉴定费、鉴定人出庭费合计15,356元,由原告负担8,600元,被告负担6,756元。
三、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
原告代理律师苏娟(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)在案件中积极履职,主要体现在:
协助原告整理并提交诉讼材料,明确诉讼请求;
在诉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,推动专业评估;
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,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;
在庭审中就医疗过错、因果关系、责任划分等关键问题发表意见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四、案件启示与建议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,其核心在于医疗机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。结合本案,我们建议:
重视专业鉴定意见:医疗纠纷专业性强,司法鉴定是认定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关键依据。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程序,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慎质证。
明确责任比例划分:法院在认定医方存在“次要因素”过错的基础上,并未机械采纳鉴定建议的“下限”比例,而是结合案情酌情提高至25%。这说明,即便鉴定结论对患方不利,仍可通过法庭说理争取更合理的责任认定。
关注实际损失主张:本案中,法院仅支持已实际支付的医疗费,对于尚未结算的欠费部分不予处理。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尽量结清相关费用,或保留好支付凭证,以便于赔偿主张的实现。
善用律师专业支持:医疗纠纷涉及医学、法律双重专业壁垒,委托专业律师参与,有助于梳理事实、固定证据、应对鉴定、参与庭审,提升维权效果。
医疗纠纷维权不易,既要尊重医学专业性,也要坚持法律正义。通过本案,我们再次看到,在法治框架下,每一份损害都应得到合理认定,每一份责任都应被清晰划分
案例3:
购房未过户,遭查封如何自救?律师解析一纸协议如何保住老宅
一、案件关键情况
本案是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。原告(申请执行人)某资产管理公司基于一笔历史金融债权,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某已注销塑料厂名下的房产。执行过程中,法院查封了位于某市环城东路35号的一处房产。
被告(案外人)张女士(化名)提出异议,主张该房产早在2001年就已由其向当时的权利方(某塑胶有限公司)购买,并已付清全款、实际占有居住至今,只因土地性质为划拨工业用地等历史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。泰兴市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执行裁定支持了张女士(化名)的异议,中止了对该房产的执行。原告公司不服,提起本案诉讼,要求撤销中止执行的裁定,继续执行该房产。
二、判决结果
法院判决:驳回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女士(化名)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:
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:张女士(化名)与有权处分该房产的某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《协议书》真实有效。
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:张女士(化名)已按约付清全部购房款16万元。
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: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据及第三人陈述均证明张女士(化名)在查封前已长期实际居住使用。
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:房产涉及划拨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,张女士(化名)曾多次请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过户,未能过户非其过错。
综上,张女士(化名)对该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。
三、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
作为被告张女士(化名)的代理律师,苏娟律师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:
精准定位法律依据:紧紧抓住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十四条这一核心规定,将案件事实与法条构成要件进行严谨比对,构建了坚实的抗辩逻辑。
系统梳理历史证据:面对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多年的复杂历史沿革(包括企业分立、产权调整、政府批复等),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、梳理并清晰呈现了《分立协议书》、轻工业局批复、购房《协议书》、付款收据等一系列关键证据链,有力证明了出卖方当时的处分权以及买卖关系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。
证明“合法占有”与“非自身过错”:通过提交长期的水电费缴纳凭证、结合街道办事处的《说明》等证据,成功证明了张女士(化名)“合法占有”的事实,并论证了因土地性质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过户,责任不在购房人,夯实了排除执行的关键要件。
有效应对庭审:在庭审中对产权变迁历史、买卖过程等关键事实进行了清晰陈述和质证,有效反驳了原告方关于合同无效、产权未变动等主张,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四、建议与意见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历史原因未过户房产遭遇执行风险的案例,对类似情况的购房者有重要启示:
务必重视书面合同与款项凭证:购买房产,尤其是从企业或单位购买时,必须签订书面买卖合同,并保留好付款收据、银行转账记录等全套付款凭证。这是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和履行的最基础证据。
占有使用证据至关重要:在未能及时过户的情况下,实际占有、使用房屋的证明(如水电燃气缴费单据、物业费收据、居住证、邻居证言等)是主张“合法占有”权益的关键,应长期妥善保存。
积极寻求过户,保留相关证据:如因政策、土地性质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过户,应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、请求协助,并保留好沟通记录、申请文件等证据,用以证明“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”,避免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。
遇到执行查封及时提出异议:若已购买并长期居住的房屋因原产权人名下债务被法院查封,购房人应立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(执行程序终结前)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,必要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依法主张自身排除执行的权利。
专业律师介入的必要性: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、历史事实和证据梳理,以及专业的执行异议程序。委托专业律师及时介入,能有效梳理案件脉络,精准适用法律,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。